组织
亚太体育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性质、宗旨、会址、任务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 “亚太体育联合会”,中文名称为 “亚太体育联合会”,英文名为:Asia-Pacific Sports Federation ,英文简称为:“APSF”。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拥护奥林匹克精神。本会是根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IASF)章程规定依法成立的中国、哈萨克斯坦、亚太地区及世界认可的国际体育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是:以现代体育为模版、以大众体育为基础、以传统体育为重点、以体育教育为平台、以体育经济为动力、以体育文化为灵魂,秉承更特、更优、更好,打造世界体育模式升级版。
团结及带领各亚太单项体育联合会向社会各阶层全方位推广和普及体育运动,团结中国和亚太地区及国际热爱体育运动的组织和体育爱好者,通过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开展训练、竞赛、教育、培训、医务、科研、市场开发、发展、普及等各类活动,促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增进友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体育道德风尚。为增进人民健康,美化生活,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麦迪奥区德斯基D.97B,经执委会通过,会址可迁移至其他地方,及可在中国及亚太地区任何城市设立分部、代表机构。
第五条
任务
本会的任务是:
一、依法在中国、亚太及世界各国开展体育及体育相关活动,包括:各类体育的普及活动,举办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赛事、训练、教育、培训、医务、科研、市场开发、发展及交流活动;
二、制定体育领域相关标准与规则;
三、进行形式多元的大众体育、民族体育、经济体育、体育教育、体育文化、体育产业的普及推广;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支持体育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运动;
五、与国际组织、亚太和世界各单项体育联合会及体育组织合作,交流,组织和举办世界、国际、亚洲、亚太区、海内外各种高水平体育活动;
六、举办和组织体育理论与文化的学术研究,开展教学、讲座、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七、支援和协助会员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学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交流,开拓亚太区及中国体育产业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八、开展体现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及名誉会员:
一、正式会员分为:国家级团体会员、省市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入会资格如下:
国家级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亚太各国/地区之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联合会会均可申请成为国家级团体会员。
省市级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亚太各国各省市之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联合会会或从事体育活动的社团均可申请成为省市级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体育并对体育有特殊贡献的各方人士、在国际重要赛事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体育行业的优秀经营管理者、热心从事体育产业研究的专家、教授等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执委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 名誉会员: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人、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对本会有贡献者,可由执委会通过直接聘任为本会的名誉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会员、等名誉职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执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必须有一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及/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填写会员登记表送交执委会审查通过;
三、交纳当年度会费;
四、由执委会发给会员証明。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国家级团体会员具3票投票权,省市级团体会员具1票投票权,个人会员没有投票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有权申请设立 “亚太单项体育联合会会” 地区分部或地区培训中心、俱乐部等,但须报经本会批准。批准后缴纳规定的管理费用,由本会统一授权制作和颁发标牌。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组织机构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証。会员如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撤销会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本会声誉、哈萨克斯坦及中国声誉的,经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会籍。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组织架构
本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执委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正式会员组成;
二、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会员大会选出,由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及若干名秘书组成,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会长之职责为召集及主持会员大会,当会长缺席时,由执委会主席或由大会推选其中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三、会长必须在国际体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会员大会之平常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五、当会长认为有需要时,可由会长召集会员大会之特别会议,或应执委会、监事会或半数以上之正式会员之要求而召集;
六、会议召集书应于会议举行前至少十天以挂号信形式邮寄至各会员及管理机关的联络地址或以由会员法定代表签收之方式代替。会议召集书应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七、会议必须在不少于半数正式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如不足半数,可于半小时后在同一地点进行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之正式会员人数是否过半,会议均视为有效召开;
八、会员得委托另一会员代表其行使投票权,委托授权书必须由委托会员执委会两名成员签署生效,内容必须列明代理权所涉事项;
九、大会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简单多数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本会的决议除外;
十、修改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方可通过;
十一、解散本会之决议,须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方可通过;
十二、会员大会主席在大会之决议上有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各组织架构成员;
三、审议及通过执委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确定本会的会务方针,确定下届会员大会有关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执委会
一、执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执委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总干事一人、执行副总干事若干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司库一人、常务执委若干人及执委若干人。执委会成员的总数必须为单数,执委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
三、大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经大会主席授权可以对外代表本会;
四、执委会主席必须在国际体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如有需要,执委会可下设若干功能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及法务委员会、无禁药委员会、社会责任及诚信委员会、综合运动会委员会、市场委员会、运动倡议委员会等。该些功能组别成员由执委会委任,任期与执委会相同;
六、执委会每半年召开例会一次,如有必要,可由执委会主席随时召开特别会议或应半数以上理事向执委会提出申请而召开;
七、执委会会议仅在过半数成员出席之情况下,方可作出决议。
八、执委会决议须以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票通过,主席或其替补人在执委会之决议上有决定性一票。
第十六条
执委会的职权
执委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任名誉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会员、等名誉职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及处理各项日常会务、行政及财务工作;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及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章;
十、管理本会依法设立的各项基金;
十一、聘请专业人士任职;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当认为有必要时,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十四、决定执委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一名秘书及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的总数必须为单数,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 监事会仅在过半数成员出席之情况下,方可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察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执委会的运作;
二、监督各项会务工作之进展;
三、审核本会财政状况及账目;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事会意见及财务审核报告;
五、当认为有必要时,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
本会经费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倘有不敷或特别需要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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